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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国海关实施新舱单申报规则的通知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14/6/27 14:06:56  点击量:
                                  关于中国海关实施新舱单申报规则的通知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的要求,2014年6月28日起将正式切换使用海关新舱单申报系统,要求所有入境中国的集装箱货物在启运港装船前24小时向中国海关进行新舱单预申报。6月3日起中国上海海关开启申报时间窗口,接受新舱单申报。中远集运航线从6月3日开航航次起,启运港开始推行对进口中国货物的24小时舱单申报。

    为了顺利完成货物运输、清关流程,满足中国海关新舱单申报的要求,请准确提供以下舱单信息:
    >  收货人、发货人名称和地址
    >  对于“To order”提单,提供通知方名称和地址
    >  详细的货物品名描述
    >  货物包装种类、件数、货物毛重
    >  箱号
    >  箱封号
    >  UN 危险品编码和IMDG编号

    如果无法提交上述完整、准确的舱单信息,中国海关将会发布拒装指令,并可能在货物到达中国港口后造成后续的清关问题。海关严格要求装船前24小时完成申报时限,对于超时申报的舱单信息将转入海关人工审核程序。

    为了更好的完成进口中国货物的海关申报工作,中远集运将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满足申报要求,为客户的货物出运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收取如下费用:

    装船前24小时发送舱单信息: 
    海关舱单申报费用(AMS):30USD/BL
    海关舱单申报资料修改费用(AMA):40USD/BL 
    以上收费自2014年6月28日起生效,即6月28日启运至中国的货物在启运地开始收费。

        装船前24小时后至货物抵达中国目的港,受海关规则限制,我们不建议修改舱单信息,如果客户要求修改舱单信息,需要承担中国各口岸海关(如:上海海关)在进口端向收货人收取的超时舱单申报费用,承担可能存在的因为舱单信息修改造成的货物抵达后清关风险及其他潜在风险。客户委托启运港代理书面通知中国卸港代理,由卸港代理向当地海关提交更改申请。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中国海关预申报舱单规定的信息,敬请查阅《中国海关总署 172 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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