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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临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标准参考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14/6/16 17:33:48  点击量: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临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参考
    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法定情形的货物临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活动。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1条:经海关批准临时进口或者临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4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临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署令第157号) 
    5、海关总署2007年第48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临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条件: 
    1、临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5)上述(1)至(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指用于展示、操作演示、供订货参考,以及被检测、测试的货物样品,但不包括同一收发货人进出口超过合理数量的相同货物); 
    (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8)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9)盛装货物的容器; 
    (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12)海关批准的其他临时进出境货物。 
    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称ATA单证册)临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 
    2、临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免于交验许可证件,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临时进出境货物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进境。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ATA单证册项下的临时进出境货物 
    1、真实有效的ATA单证册正本(已由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2、准确的货物清单; 
    3、其他相关商业单据或者证明。
    (二)非ATA单证册项下的临时进出境货物 
    1、《货物临时进/出境申请书》(附件1); 
    2、临时进出境货物清单; 
    3、发票、合同或者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单据; 
    4、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在海关指定场所或者海关派专人监管的场所举办展览会的,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就参展的展览品免于向海关提交担保)。
    办理程序: 
    (一)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1、申请人向主管地海关提出临时进出境申请,海关受理(ATA单证册持证人向海关提交ATA单证册即视为提出申请,非ATA单证册项下的临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货物临时进/出境申请书》,并递交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2、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1)对ATA单证册项下临时进出境货物的临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同意的,应当在ATA单证册上予以签注,否则不予签注;(2)就非ATA单证册项下临时进出境货物的临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同意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临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否则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临时进/出境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申请人取得海关批准决定书后,即可办理具体报关手续; 
    4、对于在境内举办展览会的临时进境展览品的办展人,应当向展览会举办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核准后,由直属海关或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一次性对该展览会项下临时进境展览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对于在境外举办展览会的临时出境展览品的参展人,应当向出境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核准后,由直属海关或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对申请临时出境的展览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6、进境巡展展品的临时进境申请由首个主管地海关核准。展品转至下一个主管地海关后,由该主管地海关监管,凭首个主管地海关签章的行政许可文书和海关单证,免于再次提出临时进境申请。 

    (二)许可的延续 
    1、临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需经直属海关批准。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2、申请延期时,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临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货物临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附件2)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3、隶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及时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临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临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 
    4、属于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临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于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随附材料送海关总署。海关总署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5、进境巡展展品需要延期复运出境的,办展人、参展人可向当时展出地主管海关或者原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受理申请的海关根据首个主管地海关签章的行政许可文书和海关单证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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